下月東莞執行《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報廢車牌號6個月內可申請繼續使用
本報訊 實習生李志堅、記者王紅虹、通訊員閆海濱報道:記者從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獲悉:公安部《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出台后,市民群眾一直關注的“机動車報廢后,机動車所有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繼
續使用原机動車號牌號碼”這一便民措施日前已正式推出。
此前,机動車報廢后,號牌號碼由車輛管理所收回,机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后,需要另外選擇新的號牌號碼。但實踐中,有的机動車所有人由于個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繼續使用原來的號牌號碼。為了滿足這些群眾的需求,規定原机動車報廢6個月內,机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號牌號碼,也可以重新選擇新的號牌號碼。
据了解,因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机動車登記系統軟件改進的影響,東莞市車輛管理所未能從2007年7月1日開展這項業務。目前,公安部的軟件系統已經正式下發,車輛管理所經過緊張的系統調試后,將在10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便民措施,群眾可以在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后,為自己購買的新車辦理上牌手續時申請使用原車牌號碼。截至到9月25日,東莞市還沒有人員提出使用原號牌的申請。
鏈接 如何申請使用原車號牌
一、辦事流程
1.机動車所有人按辦理机動車注銷登記流程辦理原机動車的報廢手續和注銷登記;
2.机動車所有人在辦理机動車報廢、注銷登記后,申請繼續使用報廢机動車號牌號碼的,必須在半年內提交申請書、原机動車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以及相對應號牌种類的机動車注冊登記資料到檢驗股辦理;
3.檢驗股審查資料,符合條件的給予受理并錄入原號牌,打印《臨時行駛號牌》交机動車所有人;
4.檢驗股通知審批股重新報制原號牌;
5.原號牌領回后,由審批股通知机動車所有人前來固封號牌,并辦理該車相關證件。
二、相關規定
1.机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机動車的時間應當在辦理報廢之前3年以上;
2.机動車報廢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机動車所有人不得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
3.原机動車報廢6個月內,机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可以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申請繼續使用原號牌號碼,逾期不予受理;
4.机動車所有人所購買的新車必須与申請繼續使用的原號牌种類相對應。
(編輯:李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