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立法保護計算机信息系統安全,明令禁止“冒名發信”等九种行為
本報訊
記者崔朝陽、馮小靜報道: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營利,最高或被罰15000元!昨日,《廣東省計算机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
常委會審議。
《草案修改稿》規定,發現計算机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在24小時內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關。違反規定,對個人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5万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网、停机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公安机關可以建議原許可机构撤銷許可或取消聯网資格。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9种行為將被明确禁止: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机信息系統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竊取計算机信息系統資源;竊取、騙取、奪取計算机信息系統控制權;以營利或者非正當使用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竊取他人賬號和密碼,或者以非正當使用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賬號和密碼;假冒他人名義發送信息;未經允許,對計算机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經允許,對計算机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据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机病毒、惡意軟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計算机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
有9种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机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网、停机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公安机關可以建議原許可机构撤銷許可或取消聯网資格。
《草案修改稿》還明确,公安机關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泄露計算机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或個人的有關信息、資料及數据文件的,給予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