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環境保護局項目審批處原處長樊慶恩因此獲輕判10年
本報深圳訊 廣受社會關注的、深圳市環境保護局項目審批處原處長樊慶恩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有了結果。記者昨天獲悉,鹽田法院近日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樊慶恩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万元;其所收
受的賄賂款人民幣58万元、港幣100万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差額款項人民幣6486466.47元、港幣420805.4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慶恩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環保審批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58万元、港幣100万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构成受賄罪。同時,被告人樊慶恩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中差額部分為人民幣6486466.47元、港幣420805.43元,數額巨大,且其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构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同時認為,因被告人樊慶恩在被司法机關立案偵查之前,主動向紀檢部門交待了主要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受賄犯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樊慶恩認罪態度較好,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已退還全部受賄款及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巨額款項,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馮霖 封文智 吳文芬 王琴 劉曉嵐)
(編輯: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