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的商家則有權沒收
本報訊 記者韋蓀源、通訊員梁慧玲報道: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先下“定金”,這似乎已成為市場普遍接受的一种交易預約方式。這樣不僅商家可鎖定消費者的消費意向,消費者也可能得到商家优惠。然而,買賣雙方預約了定金,就要承擔履約責
任,并非可隨意退定。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提醒消費者:如果下了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要以雙倍定金返還給消費者;而消費者違約的,商家則有權沒收定金。
消費者易草率下定金
下定金,一般都是發生在大額消費中。因此,定金糾紛,在房地產交易領域的發生率相對較高。尤其是,近年來樓价的不斷攀升,一有新樓盤推出,消費者都蜂擁搶購,草率地交付定金。這些消費者往往容易反悔。鄧國平告訴記者,定金是把雙刃劍,不管是對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消委會在平日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時,發現很多消費者因自身的原因隨隨便便地就放棄交易,比如說,經濟能力無法承受、看中了別的房子、對周邊環境不滿意等,或找出對方的一些差錯,成為自己取消交易要求退定的理由。但當雙方簽訂了《購房協議書》,都得按協議條款執行。除非開發商存在沒有預售資格售樓等違法違規行為,或不存在欺詐行為履行協議,否則,消費者是沒有理由退定的。
但也有消費者在下定后,因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遇到其中的某些條款未能与開發商或房產中介達成協議,交易不成功也有消費者要求退定。這种情況,法律是否支持呢?記者在采訪中,不少消費者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對此,市消委會的顧問律師分析,這与消費者當初所簽訂的《認購書》有很大關系。如果認購書上沒有寫明《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簽訂成功,定金是否返還的條款,則開發商應當把定金返還購房者。
“定金”“訂金”有區別
記者在采訪中,常常有消費者提出疑問:到底“定金”与“訂金”有什么區別?該律師分析表示,“定”与“訂”,雖然同音,但法律含義是不一樣的,“定金”才可以适用定金罰則。而訂金在一般情況下被視作預付款,如收受訂金一方違約,只須退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退還;消費者違約的,能退多少,唯有与商家協商了。
對消費者而言,事前預付定金,可能從商家中的确實得到好處,但同樣是要承擔違約被沒收定金的風險。鄧國平提醒消費者:下定前,就要預計自己是否有履約的能力和需要,不要存在事后可隨便找理由就能退定的僥幸心理。再者,要有确保商家也能履約的信心,在協議或定金單上,明确注明自己對商品或服務的具体要求和商家的重要承諾,例如,商品的型號、尺寸、顏色;交貨時間、退貨約定等等,以免貨不對板。在合同協議上明确違約退定的條款,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編輯: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