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約定為准,全靠市場調節
本報訊 記者戚耀琪、實習生陳俊偉報道:本報13日報道了某公寓物管超標收費后,近日有市民報料稱天河的隆德大廈的物管費更离譜———高達3.8元/平方米。該大廈物業管理公司受訪時稱,物管費實為2.8元/平方米,已通過物价局審批。市物价局也回應稱物管費
的政府指導价只适用于住宅小區,商廈物管費應以合同約定為准。
隆德大廈位于天河路和天河東路交界處,据在16樓工作的金小姐稱,据她了解,大廈除了樓下商鋪,目前大多出租作寫字樓。由于大廈業主們都是收樓不久,業委會尚未成立,物管費由物管公司定价并收取。記者就此采訪了該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我們向業主收取的費用是4.5元/平方米,包括物管費2.8元和水電公攤費1.7元。”這种高于政府指導价的管理費是公司根据大廈實際情況而定的,當中包括大樓電梯等設備的維護保養的費用。這個收費標准在物業公司与業主收樓時簽訂的合同中已作明确說明,定价標准也已上報物价局,通過了審批并備案。
市物价局對此回應稱,對一幢大廈的物業是否實行政府指導价,關鍵在于房管局對大廈用途的定性;政府指導价只适用于住宅小區的物業,不适用于商業大廈。隆德大廈內物業大多用作商鋪和寫字樓,為商廈,因此其物管費應以物業公司与業主簽訂的合同為准,适用于市場調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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