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起法院判例表明:雖不屬2006年7月1日以后辦理的交強險也應全額兌現賠款
本報東莞訊 記者鄭思琪、通訊員王創輝報道:東莞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張某被一輛摩托車撞倒在地,后又被一輛小學校車碰撞,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摩托車現場逃逸,小學校車成為死者家屬唯一可以追索的對
象。校方賠償后,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追償卻遭拒。昨日,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通過判決形式确認,2006年7月1日以前辦理的第三者責任險,可認定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東莞企石鎮某小學的校車是去年8月9日意外卷入這宗車禍中的。盡管校車事后經交警認定在此次事故中沒有責任,但校方還是与家屬達成協議,對其提供185000元的賠償。由于該輛校車此前還在太某保險公司購買了10万元的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該校要求保險公司兌現這10万元。對此要求,保險公司卻有不同意見。保險公司認為,企石某小學購買的是具有商業性質的第三者責任險,應該根据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按比例賠償,不能全賠。
保險公司的這一提法,在法院沒有得到支持。事實上,早在1984年,一份題為《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的通知》的文件中,已有明文規定,要求對公私車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國人的車輛)全面實行責任法定保險。其中還指出,我國廣東、山東、青海、宁夏等地經當地政府批准,先后辦理了這种保險。
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4年發布的《關于机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中也指出,我國目前近24個省市已經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机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并要求各保險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現有第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第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法院由此推定,企石某小學購買的保險期限為2005年8月7日零時起至2006年8月26日24時的第三者責任險,也屬于法定強制險的性質。因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全額支付10万元的賠償。
(編輯: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