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屢屢見諸報端的大案,如同連串警鐘,讓一些單位和部門認識到:制定更為規范的制度、做好更為周密的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大案的發生,遠比“出了案子去抓賊”來得好。
1995年12月和1996年4月,在廣東兩地接連發生的“12·22番禺1500万元解款車被劫案”、“中山4·15殺人搶劫銀行案”,就是促進廣東金融机构全
面規范、加強安全体制建設的動因。
在番禺“12·22”案發案前,一般銀行從押款車上接款的程序都非常不規范:押款車司机到達銀行門外時,按三下喇叭,銀行職員就出來接款,而車上的持槍經警通常都是坐在車內,并不下車。“12·22”案的案犯正是利用了這個漏洞,在押款車剛到達銀行門口時,拉開車門將經警射殺在車內,并將押款車劫走。
而中山“4·15”劫案則更加明顯地暴露出銀行网點脆弱的安全体系:持槍案犯是直接踹開儲蓄所鎖著的大門,將三名儲蓄員槍殺后劫款逃跑的。
兩案發生后,《羊城晚報》除了對案件偵破進行了詳盡的報道外,更提出了《多過米鋪的銀行如何加強防范?》的深層話題,記者還進一步提出了“對金融系統內部人員的管理問題”:兩案都是銀行內部人員參与作案,誘因都是因為賭博。
兩起案件結案后,金融系統的解款車全部改用防彈車,儲蓄所的門和玻璃也全部采用了防彈玻璃;通往儲蓄所辦公區的門也由一道門,改為了兩道甚至三道門;押款程序重新規范,持槍經警在交款時,必須在解款車的四角持槍站立,再由銀行職員接款……此后至今,類似的大案几乎絕跡。(黃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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