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實施触及物業管理熱點■已買“地面車位”的業主可要求退款
本報訊 記者王曉云、通訊員錢可屏報道:“以后我使用小區的地面車位是不是就不用給錢啦?如果還按慣例收,那費用是不是可以降低呢?”昨天,廣東省、廣州市兩級律師協會舉辦“9·25律師宣傳日暨義務法律咨詢活動”,
10月1日將實施的《物權法》成為關注熱點。
溫伯幫儿子看房已半年,他說:“我不懂法律,听說《物權法》規定地面車位是屬于業主共有,那是不是就不用給錢了呢?”
關于車位的法律規定也讓周先生困惑,他五年前購房時就“快人一步”地買了個地面車位,“現在我該怎么辦?還能像原來那樣擁有車位的所有權嗎”?
市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詹禮愿認為,《物權法》是我國民主立法与科學立法的標杆,但遺留了缺陷也在所難免。特別是車位問題,國慶過后關于車位的糾紛會大量出現。
詹禮愿說,有車一族日益增多,不少小區為緩解停車難,將公共通道當作車位,《物權法》第74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暗含允許這一情況存在的意思。但應該特別指出的是,道路划為停車位必須以不影響小區居民的安全通行為首要原則,此外,占用小區道路用作收費停車位所取得的收益歸全体業主所有。
省律協副會長朱征夫表示,小區的地面停車位只能租賃不能出售,這已經是定論了,此前已購買地面車位的業主,可以申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開發商退還全部款項。雖然業主對地面車位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尚不能滿足車位平均分配的情況下,較好的做法是全体業主委托給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再于每月將所得進行明示并公平分配。具体到費用如何收取?是按市場价還是給業主优惠价?這筆費用怎么使用?……可以由全体業主進行協商。《物權法》實施后關于車位的确會引發一連串問題亟待解決,但這也是好事,它會促進物業管理進一步規范化。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