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种合同”簽多少次都像打短工《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定模糊,廣東專家呼吁完善
本報今天消息 記者馬漢青報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今后有可能被濫用,成為企業規避經濟補償的“新招”?最近,廣東多位勞動關系專家向本報表達了這
樣的擔憂。他們呼吁:在《勞動合同法》明年正式實施前,對此加以完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与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据悉,目前“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比如一年一簽),對此,《勞動合同法》專門祭出“重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失,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正常到期后,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外,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
然而,勞動關系專家指出,恰恰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終止這种合同依舊不需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勞動合同法》對于解除這种合同的經濟補償也不明确,且沒有連訂二次之后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這有可能開了一個可繼續將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后門”。比如,建筑行業一個項目就可能要三五年,大量采用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几個項目、簽了几次合同之后,這時勞動者的待遇与進工厂的相比就可能大相徑庭。在軟件設計、創意產業等“白領”工种,也存在同樣問題。
一些專家不無憂慮地說,明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其它勞動合同的空子不好鑽了,用人單位還可能利用強勢地位,以“協商一致”為由,將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濫用到一些本不适用的情形中。這類合同的适用范圍和標准,是否也應進一步明确?
有關專家建議,這類合同實際上屬于特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應獲得“同等待遇”。比如,如果期限超過一年,終止時也應該有經濟補償。
据悉,這一問題也引起了廣東省勞動保障部門的關注,并已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