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女職工怀孕,換崗又減薪?
某公司陳女士因為怀孕,一下子從總經理助理變成倉庫保管員。這個來自省婦聯權益部的個案也許极端,卻反映出現實的尷尬———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因為嫌女職工“麻煩”,在招工時專門作出了帶有性別歧視的規定,或是提前与女職工簽訂“不得怀
孕”的協議(本報曾經報道)。
今年7月,陳女士告訴公司怀孕,一番恭喜后,老板便說她的工作量太大,安排了新手接替她。之后,公司提出要么走人要么換崗,等待她的職位是倉庫保管員。收入縮水、職位降格,工作性質也發生很大變化。陳女士為了工作,一直推遲到30多歲才怀孕,沒想到舍棄青春打拼一輪,卻是這樣的結果。
据介紹,女職工怀孕、生育,用人單位以各种理由換崗、減薪,或者不許參与職稱評定,甚至“炒魷魚”,嚴重侵害女職工依法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權。這一現象較為突出,12338婦女維權熱線接到此類的投訴及咨詢,數量逐年上升。
法規點評:准媽媽調崗須征得本人同意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怀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單方解除与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違反此條的,由人事、勞動和社保等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据了解,《辦法》則將分散于上位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原則性條款加以集中,更加細化,為解決這一突出問題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時,將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修改為:“至哺乳期期滿為止”,更加簡明,且避免在實際操作中的“彈性”。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曉慧表示,以法律促進男女平等,關鍵在于法律要以強制力為女性提供參与競爭的平等机會。《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不得有歧視婦女的內容,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确保女性經濟獨立,這是提高女性家庭社會地位的根本途徑。
案例四:嫁給外地人,分紅不再有?
某村的《村規民約》規定:“本村女青年与外地青年結婚,從婚姻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戶口未遷出的可享受三個月的福利分配,超過三個月的,不得享受村福利分配。”
類似上述的《村規民約》都是集体村民以投票的方式來通過的,因為外嫁女家庭在數量上并不占优勢,按照一家一票的原則,即使所有外嫁女家庭都投了反對票,投票結果也無法改變。一些《村規民約》明顯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違,但村民們由于認識不到位,往往認為投票通過的“村規民約大過法”。
法規點評:村規民約不得侵害婦女權益
《辦法》對廣東比較突出的外嫁女權益保護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增加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大會決議和股份制章程等都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權益的內容。
《辦法》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規民約等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离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農村集体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后,戶口留在本村,并履行集体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和符合生育規定的子女享有包括股權分配等与本村其他村民平等的權益。
中山大學法學院卓冬青副教授認為,《辦法》還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外嫁女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就近的法律救濟途徑:“以婦女婚姻狀況變化為由侵害婦女及其符合生育規定的子女在農村集体經濟中的合法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調解;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