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富有針對性,下月1日起施行
文/本報記者 薛江華 曾璇 通訊員 胡梯
家庭暴力是不是“清官難斷的家務事”?發“帶色”短信算不算性騷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下月1日起施行,《辦法》
實施之后,我們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的個案与遇到的問題,是否能迎刃而解?
《辦法》据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廣東省實際,進行了全面的補充修改和完善,由原來的23條修改增加至46條。同時,部分條款在全國有一定創新性,有針對性地解決廣東省婦女權益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有“廣東特色”的一部法規,且頗有亮點。
本報特推出法規解讀報道,以饗讀者。

上圖:下月起,婦女權益保障添“利劍” 本報記者 侯恕望 攝
案例一:老公打老婆,純屬家務事?
小李和丈夫1995年結婚,婚后慢慢因瑣事發生爭執,小李經常被丈夫毆打。2005年2月,丈夫又將小李打傷,小李報警,警察到場勸阻和教育。不久,小李再次挨打,經法醫鑒定,小李被打成輕微傷。
2006年,小李到法院起訴离婚,并要求賠償因實施家庭暴力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害費5000元。法院認為法醫鑒定結果不足以證明所受傷害是丈夫所致,還需提供其他證据。小李請求派出所出具情況證明未果,最后精神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据廣東省婦聯權益部的有關負責人介紹,因遭遇家庭暴力前來婦聯咨詢和求助的婦女中,很多長期遭受暴力,但往往因為證据的缺乏而無法得到補償,有的告到司法部門也往往被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不予處理。
法規點評:舉證家庭暴力 有關單位有義務
法律界專家認為,自10月1日起實施《辦法》后,這一現象將得到改觀。《辦法》規定:公安机關、村(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醫療机构等在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要求提供證据時,應依法如實提供。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婦女取證的難度,為法院審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表示,《辦法》細化了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如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對婦女的“精神傷害”、明确規定了有關單位協助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舉證的義務及政府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場所的義務,极大地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案例二:講黃色笑話,是否性騷扰?
講講黃色笑話,發發“帶色”短信,摸摸手、摟摟腰,算不算性騷扰?
日常生活中,總有這樣那樣的“小曖昧”,讓“被騷扰”者面紅耳赤,卻又不得不當成“職場潛規則”接受下來。
重慶市南湖中心小學老師文某,自1999年入校以來,常被校長胡某以談話、商量工作等名義,以行為和語言對她進行“騷扰”。2005年7月,文某向區教委反映相關情況,并將保留在手机中的19條短信作為證据,提交給教委。當地教委卻認為信息屬于開玩笑,不是性騷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有關性騷扰的規定后,性騷扰是否列入本地實施辦法,以及如何進行界定,一直存在爭議。甚至連各級婦聯都极少收到關于“性騷扰”的投訴,可見界定、處理之難。
法規點評:防止性騷扰 用人單位有責任
從10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回答了上面的諸多疑問,廣東不僅將其列入本地實施辦法,同時規定:禁止違反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者与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對其實施性騷扰。
也就是說,以往處于“灰色地帶”的講黃色笑話、發“帶色”短信、郵件,如今都算性騷扰。
有法律專家認為,以前人們心目中的“性騷扰”,僅限于“動手動腳”,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傷害,最多只能算是“耍流氓”,而語言挑逗之類,由于舉證困難,更加難以追究。如今“性騷扰”有了具体的界定,為遭遇性騷扰的女性提供了參照標准。
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周天樞副教授指出,預防才是消除性騷扰的最佳途徑。從這點出發,《辦法》中關于“用人單位和公共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适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扰”的規定,更体現出進步的意義。她認為,規范用人單位(雇主)的責任,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一個能最大限度減少性騷扰的安全的工作環境,能有效地避免和減少性騷扰。
不過,社會上也有一种聲音,認為女性也應自尊自愛,如果穿著過于暴露,言行過于輕佻,由此引出的“性騷扰”又當如何追究呢?用人單位又如何“建立适當環境”呢?种种疑問看來還有待實踐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