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云翔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披露,目前我國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据庫,除現有的個人信用信息以外,人民銀行下一步會將社會保險等公用事業收費等項目都列入個人信用報告,以后這份報告會跟隨人一生。(9月21日《人民日報》)
信用記錄跟隨我們一生?這樣的新聞引起了很大的誤讀,今天早
晨我很多的朋友談到此新聞時,即認為一個負面的信用記錄將會影響一個人的一輩子。當我告訴他們,信用記錄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我國已經進行信用立法的上海、深圳,規定的是信用記錄最多只能保存七年,而國外的一些法律規定的時間更短,朋友們听說后都感到惊訝,我們看多了有關信用的宣傳報道,沒有看到有關此方面的介紹。朋友們說的是實情,如果不是我前一段時間研究一下信用制度,我也不了解信用時效的有限性,這樣的現實引起了我深深的憂慮:在信用宣傳方面,我們是否對于如何保護相對人權利方面做得太少了。
我們在宣傳信用記錄的作用時,過于絕對地強調了信用記錄對于個人的約束力,而沒有認識到信用記錄本身也具有相對性。信用記錄的相對性表現在時間上的相對性,2002年實施的《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和2004年《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辦法》,均規定個人的“特別信息”、“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為七年,這樣的規定肯定了個人信用的變動性,一次信用的好坏不應成為人終生的烙印。
其實一個社會在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時候,是要非常注重衡平個人權利的,表現在信用收集中注重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与异議權,對于本人提出异議的信用記錄,將會加以屏蔽或者特別標注的方式,防止誤傷公民。坦言之,這些方面我們一些信用檔案建設還有不足,有些人直到貸款被拒的時候才發現自己上了“黑名單”,這体現了公民的知情權与异議權還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當然我們看到了一些進步,有關部門規定,公民可以憑借身份證查自己的信用記錄,但是這樣的做法仍然有一定的滯后性,無以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權利。
(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