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議情侶最好以書面協議約定各自的份額
本報訊 記者鄭思琪、通訊員黃彩華報道:情侶一起合資買房,卻最終分手。房子該怎么處理?記者昨日獲悉,東莞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的一宗類似糾紛中,合資買房的情侶分別拿到了自己應得的部分。
針對情侶婚前合資買房的普遍現象,法官特別提醒,即使
是即將談婚論嫁的情侶,合資買房時也要寫好書面協議。
張某和楊某曾經是一對戀人。去年3月,張某以個人名義認購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納了1万元定金。准備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張某因拿不出足額的首期款,便与楊某商量合資買房。今年1月,張某、楊某各出資4万多元,以楊某的名義簽訂了買房合同。
沒想到,房子有了,兩人的關系也到頭了。因感情問題分手后,張某打算賣掉房子,楊某卻不同意。楊某提出,雙方并沒有結婚,因此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張某在買房登記時,并沒有被列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兩人私下也沒有明文約定,張某對房子究竟擁有多大份額的權利。楊某以此為由,堅稱自己才是房子唯一的所有人。
張某很气憤,于今年6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該房產。案件進入法院后,法官极力促成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楊某同意返還張某購房款4万多元。
据悉,目前情侶婚前合資買房的現象很普遍,但一些情侶因不好意思和對方“金金計較”,或認為雙方已到談婚論嫁階段,沒必要明确約定財產問題。
東莞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對此特別提醒,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因此,情侶婚前合資買房時,最好以書面協議約定各自的份額,并對万一分手如何處理房子也作具体約定。法官表示,如果情侶之間只講感情,一旦發生糾紛,容易導致自己應有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編輯:Win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