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金某興公司的做法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應支付賠償金
本報訊記者鄭思琪、通訊員王創輝報道:為逃避支付補償金,一些用人單位在辭工環節上玩起了花樣———不主動辭退工人,而是通過崗位調動,迫使工人主動辭職。昨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如果用人單位對員
工的崗位調動不屬于合理調動,且工資待遇發生明顯變化,那么工人被迫“主動”离職的行為,將視同被辭退,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兩被逼辭職員工起訴索要補償金
員工曾某与葉某是市金某興塑料制品厂的老員工,兩人在工厂上班的時間都已超過6年。去年5月3日,因為被怀疑泄露公司的重大商業机密,他倆被停職停薪以接受調查。兩天后,工厂貼出通知,宣布將他倆調往印花部門。曾某与葉某不同意公司的調職決定,于通知貼出當日,即提出与工厂解除勞動關系。隨后,他倆向市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希望追回被拖欠的正常工資、加班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此時,曾某、葉某所在的金某興公司因為經營期限到期,已經停止營業。為此,曾、葉兩人將金某興以及另一間名為“金某隆”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因為根据工商登記資料顯示,這兩家公司的外方投資者是同一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同一個人。
然而,金某隆公司派代表出庭与曾、葉對質時,卻堅持否認公司有這兩個人。但金某隆公司的這一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為聲稱与曾、葉兩人毫無關系的金某隆公司為員工購買的社保名單上,赫然出現了曾、葉兩人的名字。在金某隆公司沒能提供其他證据的前提下,法院認定金某隆公司与金某興公司存在關系,前者要對后者的工資債務承擔責任。
迫使勞動者辭職要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金某隆公司派出的代表指出,曾、葉二人是主動离職,按照法律規定,工厂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确實,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工人非主動离職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獲得。
為了自己的辭職“情非所愿”,曾某和葉某向法院提交了金某興公司于去年5月5日張貼的宣布將其二人調往印花部的通知。曾某和葉某表示,他們是因為工厂的這一調職通知,才決定离職的。
一審法院認為,金某興公司應是在怀疑曾某和葉某泄露公司机密的情況下,決定調動兩人的工作崗位。但是,金某興公司提出怀疑后,卻未提供證据證明曾、葉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事實。因此,金某興公司的無故調動行為,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辭職,應支付賠償金。
金某興及金某隆公司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宣布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金某興公司在無法證明曾、葉的崗位調動屬于合理調動,且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等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調動其工作崗位,并導致兩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迫使勞動者提出辭職。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金某興公司除了支付拖欠的正常工資以及加班工資外,還應向曾某和葉某,分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6300元及1.8万元。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