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劍芳
昨天貴版刊發陳霞先生文章,認為應對富人的超生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筆者閱后,以為有商榷的必要!
首先,計划生育政策、法律及其配套措施的出台,本身就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之下不得已的辦法。其次,富人超生要坐牢,窮人超生怎么辦?更何況,在現實生活中,普通人、窮人超生的數量遠遠多于富人
、名人!
退一万步講,即便我們冒天下之大不韙,為富人、名人超生設定刑事責任,也根本無法實施:超生是兩個人的罪過,將男女雙方都投入監獄,孩子怎么辦?單獨處罰處于哺乳期的女方,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這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而單獨處罰男方,也絕對人道不到哪去———讓女人一個人承受哺乳嬰儿的重任?而且,如果女方是名人、富人,而男方僅僅是個普通的住家小男人呢?
存在就意味著需要,面對國家政策与民眾個人需求之間的矛盾,迫切需要宣傳、教育來喚醒民眾的覺悟,進而引導其自覺調節生育行為,以實現整個民族、國家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法律絕對不是万能的,企圖通過刑罰來調節人們的生育行為,無异于痴人說夢,是真正的白費功夫!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