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某男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本報韶關訊 記者彭衛,通訊員吳榮華、羅定海、美全報道:韶關農民張某違法超生后,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并置法院的強制執行令于不顧,轉移錢款。本月17日,韶關湞江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張某成為韶關因不履行法院判決而獲刑的第一人。
2004年6月12日,張某
違法超生;同年10月22日,湞江計生局根据《廣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決定向張某及其妻子歐某征收社會撫養費人民幣70180元,但張某對此置之不理。湞江計生局遂于去年3月6日向湞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湞江法院依法作出予以執行的行政裁定,隨后于同月22日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張某及其妻子于同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繳納社會撫養費人民幣70180元,并發出傳票傳喚張某及其妻子到庭。張某夫婦在收到法院傳票和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到庭,還于同月24日故意將銀行存款人民幣57000元轉移,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湞江法院認為張某构成了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罪,將有關材料報請公安机關偵查,公安机關偵查后認為無誤,今年5月17日,張某被公安机關抓獲歸案。
湞江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張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并轉移銀行存款,致使法院的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构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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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CY/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