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有說,法不容情。
可是,身臨其境時,并不是這冷冰冰的四個字就可以把真情排解。以民生為己任的《羊城晚報》,曾經努力找尋著當情法碰撞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真情一條出路……
那是2002年的“陸丰打拐”。當《羊城晚報》以罕見的四個版篇幅,豪情万丈地推出8個被拐孩童回到親生父母怀抱的故事時
,大家都在為天然的血肉親情所鼓掌。可是記者清晰地看見:解救在結束一段牽挂后,又開啟了另一段牽挂。
被拐賣的儿童并沒有受虐待,個個都是養父母的掌上明珠。我們暫且把潮汕地區傳香火的陋習撇在一邊,那養育之真情并不是刻板的法律可以完全切斷。多次親手去把孩子從養父母身邊“搶”過來,就連參与偵破工作的汕尾市公安局刑警唐林溪也發出了這樣的感慨:“真不知道這是做了件好事還是‘坏事’……”
當時在普宁,被拐儿童黃俊展的養父王永奇含淚苦苦哀求記者:見一次行不行,就一次!被一個潮汕漢子這樣哀求,很難無動于衷。面對這樣的情法碰撞,我們不得不思考:孩子回到了親生父母身邊,能不能讓含辛茹苦養育他五六年的養父母見一見呢?
于是,就在2002年的“儿童節”,《羊城晚報》讓兩邊父母歡聚廣州,更為感人的一幕出現了:見過養子后,養母們居然執起生母的手躲在一角,兩邊母親互相訴說孩子丟了以后的點點滴滴,“你放心,我不是要回孩子,我就想經常能看看他,只要他好就放心了,我們以后是親戚了!”而有的生母在充分考慮孩子的前途后,又把孩子送到了養父母家讀書,“兩邊都住!”
情法碰撞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各地上演,但我們又一次驗證:只要是真情,都可以延續,重要的是找到法律允許的方法。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