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興
近年來,山東省菏澤市堅持經濟責任審計的創新与發展,杜絕“官出數字數字出官”,變過去的報政績、評政績為現在的審政績、查政績,使干部的政績評价更加全面、具体和准确。2000年以來,該市先后對虛報政績的13個鄉鎮25名党政“一把手”給予党政紀處分(9月15日《中國青年報》)。
經濟責任審
計,顧名思義,就是由審計等職能部門依据有關法律法規,對屆滿和任中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統計報表中所上報的主要經濟指標,其數字是否准确真實,當屬和必須是審計的一項主要內容。依据審計結果,對干部的政績作出全面、准确的評价。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准确、詳實的審計結果,既是任用干部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發現一個干部是否違紀虛報政績的有效手段之一。
菏澤市變報政績、評政績為審政績、查政績,依据真實政績提拔任用干部,并對虛報政績的干部進行党紀政紀處理,當然是好的,值得肯定和贊賞。這种做法,對仍然依据報政績、評政績對干部進行政績評价的地方和單位,無疑是個啟迪,值得效仿和推廣。
令人感到納悶的是,對虛報政績這一明顯違紀現象(且不說虛報就是為官者做人不誠實),該市對所在單位“一把手”的處理,竟然是“涉及提拔重用的5人被取消縣級干部提拔重用資格”。不“提拔重用”怎么能算是對違紀虛報政績的干部的處理?對原本列入提拔重用范圍的干部,因審計出其虛報政績的問題,而不予提拔重用,只能說明發現問題后,防止了“帶病提拔”,不是也不能算是對其違紀虛報的處理。
就像對違法党員干部以党紀處分作為“擋箭牌”而不給政紀處分一樣,以“不提拔重用”對違紀虛報干部進行處理,似有“擋箭牌”之嫌。盡管這樣的“處理”,有可能不亞于事實上毫發無損的所謂警告、記過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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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