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林
9月13日,國家預防腐敗局舉行揭牌儀式,開始正式運作。該局副局長屈万祥表示,在适當時候將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這一法律制度,意義重大。
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中紀委就已經著手建立財產申報制度,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進行財產申報。記得有一年,我還為單位一位領導填過上
面統一制發的財產申報表。領導一臉嚴肅地說,個人收入多少,去找財務,就按工資表填,住的是福利房,就如實寫吧。至于存款什么的,報個兩三万就行了……大約如此這般,填過兩次之后,領導便再沒找過我這個“字寫得還好”的刀筆師爺了。后來一打听,据說是上面認為申報工作流于形式,這一制度也就無疾而終了。
財產申報制度為什么會擱淺?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制度設計存在漏洞。當時,從領導口里得知,事先紀檢部門召集處以上干部開了個會,強調要對自己和組織負責,不得瞞報個人財產,否則,要逐一嚴肅查處。至于如何查處,則沒有下文。既然沒有与這一制度配套的制約、懲誡措施,那誰還會把這事儿當真呢?在法不責眾的語境中,財產申報制度流產當然只是個時間問題。
其次,監管机制很不健全。當年,監管部門明知很多縣處以上干部,在個人財產申報上耍花槍,之所以無可奈何,以致沒將這一制度堅持下去,關鍵在于財產申報表只是一种監管部門掌握的“內部資料”,并未將其公之于眾,廣泛接受公眾的監督。這樣一來,財產申報制度對那些屁股不怎么干淨官員,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
建立財產申報制度既是政務公開,預防腐敗的有效手段,也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基本要求。大量反腐案例從一個側面告訴我們,建立這一制度不能再拖了。我們期盼這個“适當時候”早點到來。
(編輯: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