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先生咨詢:
我今年31歲,我媽媽今年69歲,去年6月与71歲的大伯再婚且生活在我家。
大伯与前妻有3個儿女,他們家境比我們好。此地的村規民約和習俗風气是:“出嫁不為母,下堂不為娘。”而男方的儿女認為,父親再婚時他們已成家,繼母從沒生養扶助過他們,根据《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他們無
贍養義務,所以,不肯贍養無生育撫養關系的繼母。
為此,我們全家十多人曾先后30多次到他們家里和工作單位大吵大鬧,有關單位領導調解同意強行扣工資給我們,但男家子女堅決拒絕,并憤而辭職,致使我母親的贍養費無處要。請問:現在我們應該怎么辦啊?
律師回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但繼父母要享有這樣的權利是有條件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与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与繼子女之間形成父母子女關系是有條件的。當雙方之間形成了撫養与被撫養關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向對方主張權利。
由于你母親并未對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因此,繼子女是沒有贍養你母親的義務的。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劉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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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