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記者 鐘柳梅 圖/見習記者 梁維春
近日,商務部公布了《餐飲企業經營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引起了業內不少人士的關注。不少媒体以此為依据進行報道,認為其中的某些規定是對開瓶費等收費項目的默許,還有些規模較大的門戶网站的報道內容中出現了“《餐飲企業經營規范》明文規定:包廂費、最
低消費、開瓶費等須在餐館收費項目中予以明示”等字樣。
記者從网上查閱了《規范》,并未發現有明文涉及到包間費、最低消費、開瓶費等內容,只看到了“須明示營業時間、供應品种、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及其他特殊規定,銷售的食品應當明碼標价,并嚴格按照標价執行,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費用應當符合与消費者的約定”這樣一段文字。不過,對于《規范》實施后,飯店、酒店對“開瓶費”作何處理,記者近日進行了相關采訪。
飯店酒家:無必要得罪顧客
所謂“開瓶費”,其正式名稱是“自帶酒水服務費”,顧名思義,消費者自帶酒水,通常會占用酒店的桌面、酒杯等資源,對此,如果食肆要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記者走訪了大大小小近20家餐廳、酒樓發現,順德對收取開瓶費并不熱衷,反而是有部分酒樓會收取一定房費或設最低消費。
敦煌海鮮酒家的馬先生表示,他們酒家一直都沒有收取開瓶費,由于競爭激烈,生意難做,對于高額消費的顧客,甚至連茶水費都免,無謂為了一點小錢增加顧客的消費負擔,得罪他們,“食肆做的一般是街坊生意,有長客才有生存空間,因此打好關系很重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一般的酒樓酒家,收開瓶費?除非他不想做生意了。”
雖然酒水是食肆贏利的一部分,但從長遠發展考慮,他們宁愿不要這部分利潤。有些飯店雖然明示“謝絕自帶酒水”,但与顧客經過一番商討,飯店往往會作出讓步。“客人已經形成了消費習慣,要是因為出台一個《規范》,又搞出點新名堂,可能會引起麻煩。”像這樣不因《規范》出台做改變,避免客戶流失的心理,在商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市民聲音:開瓶費收得不合理
采訪過程中記者發現,也許是習慣了之前的情況,順德許多消費者對開瓶費的收取表示惊訝。勒流的李先生是個活躍分子,每星期至少有三個晚上的晚餐是和朋友在外面的飯店、大排擋等地方解決,他說每次出去吃飯嫌麻煩,酒水都是直接從飯店買,有時候偶爾帶,餐館也不會收服務費,也有些酒家是寫明要收的,由于他們是熟客,也會免收。“我覺得收取開瓶費是不合理的,如果說由于占用酒店的桌面、酒杯等資源就要變相收取開瓶費,我覺得商家就不懂做生意了。況且飯店的酒水擺明是比外面的要貴,又或者我們喜歡喝啤酒的,他們沒有那個牌子,也要我喝自己不喜歡的?”李先生說出自己的見解。
确實,當整個大環境都存在“不收取開瓶費”的現象,某一兩家收就讓消費者覺得難以接受。經常要負責公司接待的楊小姐表示,几乎每次接待出去吃飯,他們都是自帶酒水,但是若收開瓶費,覺得不可思議,“那我宁愿在餐館里購買。”不過,也有一些開明的消費者認為,飯店收取開瓶費在情理之中,但是若把酒水的銷售當作利潤的重要部分,不准客人自帶酒水,這种做法反而不可取。
律師指點:經營者有告知的義務
為了進一步從法律的角度上明确《規范》的作用,記者咨詢了廣東順暉律師事務所江敏律師。江律師表示,《規范》作為商務部公布的一個規章,雖然法律效力較低,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規范》也是根据其它的規范和標准來制定的,應該說是補充以前規章存在的瑕疵。但從規定的條文來看,并未主張經營者在“明示”后就可以收取開瓶費、最低消費。《規范》的規定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就不沖突。
江律師同時指出,開瓶費的收取并不存在是否公平与合理的說法,但經營者有告知的義務,如明示要收取,顧客也要選擇進來消費,那就是你情我愿。經營者不能以“明示”為由強制消費,更不能以“消費陷阱、事后才說明”等不合理的方式來收取開瓶費等費用。

上圖:順德的飯店、酒家對“開瓶費”其實并不熱衷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