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場“偶然”的災難中一定有必然,是誰造成了這些“必然”?
問責雖然無法消弭災難帶給人們的創傷,但至少可以減少下一場災難發生的概率。
無論是自然災害,還是頻繁出現的安全事故,偶然性里都潛藏著必然。在媒体對“必然”的一次次追問中,對官員的問責逐步成為常態。問
責雖然無法消弭災難帶給人們的創傷,但至少可以減少下一場災難發生的概率。
2003年,因為SARS事件,前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和前北京市市長孟學農被免職。
之后不久,《党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便被批准實施,《規定》中明确指出:“党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此后,官員引咎辭職,成了中國官場不再陌生的一道“風景線”。
其實,早在20多年前,發生在1979年的“渤海2號油輪”失事事件,因為相關部門隱瞞8個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康世恩被記大過,石油部長宋振明被解除職務。
只不過,在兩位部級干部因為非典被免職后,高官問責制不僅延續下來,而且開始体現在制度層面。
2004年2月,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吉林市市長剛占標引咎辭職。同年4月,因為2003年12月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發生“井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中國石油天然气集團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引咎辭職。
官員問責制也在進一步制度化。2006年,《公務員法》頒布實施。其中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公務員法》實施之后不久,因為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爆炸,造成人員傷亡和特別重大水污染,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因引咎辭職,從而成為《公務員法》審議通過后第一位依法辭職的部長級高官,也成為繼張文康、孟學農、馬富才之后,又一名因重大災難事故而引咎辭職的部長級高官。

災難·救援者
1998年,長江、珠江等主要河流普發洪水,無數的解放軍戰士和群眾奮勇救災。圖為廣東丹灶抗洪救災中,奮戰六日六夜成功堵截洪水的武警戰士在大堤旁稍事休息(黃偉江攝)。英雄并不永遠是高大全的,他們也有疲憊的時候。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