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橋從1995年開始轉為“經營性項目”;對于以往路橋的收費期限,廣東等待國家辦法
本報訊
記者林翎報道:九江大橋收費最近議論紛紛,昨日,廣東省交通廳回應:九江大橋作為經營性項目收費,完全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也不違反現行的規定。
据介紹,上世紀80年代初,廣東
開全國之先河,率先實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1985年,省政府發布第一份收費政策文件。九江大橋的收費工作一直按照當時的規定開展。
据稱,1984年,原省計委以粵計交字〔1984〕638號文批复同意九江大橋立項建設并收取過橋費。1988年,九江大橋通車,開始收費。1992年,經省体改委、省企業股份制聯審小組批准,在原廣佛高速公路公司、九江大橋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上,成立廣東省高速公路發展股份公司,國有股占62.03%。
進入90年代后,廣東經濟高速發展,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出迫切要求,但建設資金非常缺乏。在省政府的支持下,該公司獲推荐通過發行B股,向境外募集資金。要吸引外資,必須明确公司的預期收益,增強投資者的信心,而廣州至開平高速公路和九江大橋的收費是該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1995年,交通部交体法發〔1995〕1071號文批复同意九江大橋收費年限為30年,起始時間從通車之日計,并明确收費期滿后,收費經營權無償歸國家所有。由此,九江大橋轉為經營性收費項目。廣東省高速公路發展股份公司作為省交通集團屬下的一個子公司,也与廣東其它國有大型交通企業一樣,無條件承擔著大量的具有明顯社會效益而經濟效益相當差的高速公路的籌資融資、建設管理的任務,為實現廣東山區市通高速公路、地級市通高速公路、与陸路相鄰省區通高速公路等戰略目標作出著巨大的貢獻。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收費公路的營運管理逐步規范。1996年交通部制定《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1997年《公路法》出台,都明确國道收費權的轉讓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2003年廣東頒布《廣東省公路條例》,2004年國務院頒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确收費公路分為政府還貸(非經營性)、經營性兩類型。兩項法規中關于經營性公路的范圍,除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公路外,還都包括“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
省交通廳表示,九江大橋作為經營性項目收費,完全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也不違背現行的規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了該《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体辦法予以規范。目前,該辦法尚未出台。在這樣的情況下,缺乏對原有依法取得經營期的收費公路項目進行調整的法律依据。關于《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問題,廣東待國家相關的辦法出台后,將嚴格執行。
(編輯: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