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慈善總會和林秋雅女士共同倡導設立的助學基金要求:貧困生要接受捐助,就必須簽訂“道德協議”,承諾參加工作后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情況下,自愿向“愛心接力慈善助學專項基金”或其他公益基金捐贈善款。此事引發輿論的熱議,而与熱議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最終簽訂協議接受捐助的貧困生至今只有13人。(据9月4
日《東方今報》)
道德需要“契約”來管理
□馬龍生
道德從來就不是在人心里自生自滅的東西,總要受到某些客觀環境正面或負面的影響,總要在某种有形或無形的約束下才能确保道德之心不會泯滅。這其中雖有榜樣力量、教育能量在起作用,但同樣不能忽略這樣一個現實:道德也是需要管理的。而道德契約,正是道德管理中值得探討的方法之一。
道德管理的第一要義,是讓道德走出亦真亦幻的虛無狀態,創立一种道德管理机制。近年來,一些党政机關對領導干部實行“不孝敬父母者不得提拔重用”,就是通過干部用人標准的調整以及領導干部的特別影響力,樹立一种抑惡揚善的良好風气,將道德標准植根于百姓心中,讓類似的外在力量,抵擋無德的誘惑。無疑,這是道德教化的有力補充。
實行上述“道德契約”,我以為還有另外一些优勢。一是契約表現了一种平等意識,使受助者在“有條件接受”的前提下,降低了自卑感。細究起來,接受捐助卻不知感恩者,其潛意識主要在于背負著很大的“愛心債”所致。而如果以契約的方式接受,捐助也就走出了個人之間的恩惠,成了社會性的“愛心傳遞”,從而誰也不再欠誰;二是踐約本身也是對自身道德的一种檢驗,而且這种檢驗,是在契約的約束下,通過社會監督來進行的。無論主動還是被動,對于全社會的道德建設來說,都是一件好事。
“不求回報”是慈善核心价值
□盛大林
我認為,“不求回報”應該是慈善的核心价值。慈善可以有多种表現形式,但“只管付出,不求回報”應該是其万變不离之宗。慈善之所以被置于崇高的位置。
誠然,“滴水之恩,亦當涌泉相報”。但感恩之心應該是源于內心沖動的一种完全自發的行為,而不是一种義務,更不能成為一种負擔。協議就是用來規定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在那些冷冰冰的條文中沒有道德可言。當“回捐”是因為外力的驅使時,它就不再是感恩,而變成了還債;當道德寫成協議的時候,它也不再是真正的道德,因為道德從來都不是“索”來的。
也許有人要說,“道德協議”只是個“君子協定”,受助者也可以不回捐。但既然有了協議,它就會成為受助者的一個精神負擔;雖然沒有約束力,資助者畢竟提出了回報的要求。而這种負擔和要求本身就背离了慈善的精神,就會損害慈善所應有的親和力———愿意接受這份關愛的貧困生不多,原因可能就在這里。
有關人士解釋說,簽訂這份協議是為了培育受助者的慈善意識、誠信精神和社會責任感,是為了慈善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這樣的初衷當然沒有錯。但培養慈善意識應該依靠慈善本身所具有的感召力,而不能依靠契約施加的約束力。當慈善家們慷慨解囊而又不求回報的時候,其行為本身就是在樹立榜樣,就是最好的慈善教育。慈善如果附加了條件,反而傷害了慈善的純洁性和感召力。
(編制: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