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
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大包大攬”擔負了公共危机管理所有的成本、風險和不确定性。在這個角度上,實現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型,也是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應有之義。面對危机,政府可能會出現公共危机管理的政府失靈。故此,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應具有開放的心態,
保持高度的謙虛和謹慎,以尋求公眾的支持和理解。而且,成功的公共危机管理必須盡可能發動和組織各种社會力量和公眾力量參与到公共危机管理中來,形成一個包括政府、軍隊、民間組織、新聞媒体、志愿者和大眾在內的多元化、多層次的危机應對网絡,必要時還應盡可能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援助和合作。社會力量和公眾力量的參与一方面可以彌補政府理性和能力的有限性,更重要的是能夠節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成本,緩解或分擔政府的壓力和責任,從而有助于增強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能力。
———韓志明在《湖北社會科學》2007年第3期撰文指出
●非營利組織与公共危机管理
公共危机治理是一個复雜的、系統的社會公共工程,其需求的不僅僅是財力、物力和強制性机制,而且需要危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最大可能地吸納各种社會力量,使公共危机處理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高效性。非營利性組織在專業技術、靈活性、組織机制上等具有优勢,這就為非營利性組織在應對公共危机時發揮重要作用創造了條件。然而,由于制度性缺陷為非營利性組織參与危机管理設置了門檻,獨立性缺失使得其社會公信度相對較低,志愿性失靈使得其缺乏活動資金等原因,造成了我國現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非營利性組織參与不足。
———張曉軍、齊海麗在《學會》2007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
●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公信力
面對公共危机,政府在危机治理中的理念、行為和效率都會影響其公信力。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應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政府公信力。首先應從确立現代行政理念開始,包括公共服務理念、以人為本理念、信息公開和透明理念、依法行政和法制理念、責任和高效理念。同時要轉變公共政策運作机制,包括全面建立政府危机預警制度、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建立公共信息公開机制、建立社會參与机制。此外,在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政府法制建設与管理、政府組織与運作方面都應做相應的轉變和創新。
———金蓮、梁艷菊、郭喜在《前沿》2007年第6期上撰文指出
●公共危机中的信息博弈
在突發性公共危机中,若政府具備隱匿信息條件則選擇之,但是此非博弈之最优策略,大眾媒体和政府及時公布(報道)危机信息帶來的正的外部性和負的非理性結果,二者博弈結果是都采取隱匿(沉默),從而達成唯一納什均衡。若大眾傳媒在突發危机中“集体失語”,放棄議程設置權利,則造成權威缺失并助長輿論非常態傳播。突發公共危机這种逆境使危机利益相關人處于高度緊張狀態,恐懼、心理挫折和沖突影響決策者認知和研判力,以“一种不合作和不合理方式作出种种反應”。因此,突發性公共危机發生后,政府應當及時全面地公開信息;大眾媒体應當承擔起社會責任,履行其社會公器之職責,即時全面准确地傳播;公眾應理智研判公共危机信息以作出理性決策;建立健全危机管理系統成為當務之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新聞管控体制改革勢在必行。
———王曉川、熊妮在《天府新論》2007年第3期上撰文指出
●公共危机管理的兩种組織結构
目前公共危机管理的組織結构設計有兩种模式可循:一种是突發事件命令系統結构(ICS),另一种是危机管理殼式結构(CMSS)。兩种結构的共同點都是一种扁平式結构,這种扁平式結构非常适合危机管理的需要。但是兩者各有特點,從成本的角度看,ICS能夠節省成本;從協作分工的角度看,CMSS則更具備合作与協調性,突出了信息在危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李莉在《岭南學刊》2007年第3期上撰文指出
●政府在突發公共事件治理中的功能
在突發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除了要履行平常時期的職能以外,還應履行一些緊急時期的特別職能。平等保護,通過限制政府特權、法治原則、法律援助、平等救護四种渠道來實現;維持秩序,在突發性公共事件中,有效地負擔起維護社會安宁,保障人民生活的重任;緊急救助,在緊急情況下,由國家主管當局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幫助受損失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恢复生產,重建家園;傳播信息,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其能力和資源丰富,對信息的掌握應當更丰富和權威,由其傳遞危机管理的信息無疑具有优越性;社會整合,面對災難,國家理應高度重視,全面應對,包括進行社會動員抗災救助,以避免社會動蕩和政府危机。
———房亞明在《廣東工業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
(供稿:廣東省委党校圖書館 鄭芸)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