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先生因飲用從肯德基購買的熱飲導致食道划傷,雙方就此事協商未果,隋先生遂將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肯德基有限公司賠償隋先生醫療費、交通費、飲料費等共計200多元。
2月19日,隋先生与朋友在肯德基安外店購買了一杯熱果汁,喝下去時感到有异物,當即出現嘔吐反應。
經与該店經理張斌聯系,發現熱飲杯外壁上有其他飲料殘留的痕印,張經理了解情況并查看后陪隋先生先后前往北京安貞醫院、北京中日友好醫院就診。次日,隋先生前往北京同仁醫院就診,檢查結果為食道內已無异物,但划傷后傷口未愈合,導致疼痛無法進食。事后,隋先生与肯德基安外店協商解決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承認原告曾在肯德基安外店購買熱飲,并且原告飲用熱飲后确實嘔吐,但是原告就診后沒有在其胃腸中發現异物,目前也無法确定原告在飲用肯德基的熱飲時吞咽了异物,致使原告的食道划傷,不認可熱飲出現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食道划傷的事實。
被告代理人表示出于對顧客的關怀,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愿意承擔原告的實際支出278.1元,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据原告提交的證据,可證實原告到被告所屬的餐廳就餐与其食道被划傷存在時間上的連續性。被告雖否認原告所述的情況,但未能提供證据反駁對方的主張,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飲料費之訴請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据。
當庭隋先生表示同意判決結果,肯德基有限公司未對判決結果表態。
(編輯: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