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8月3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坏財物罪,將竇唯公訴至法院。7月23日,億霖集團形象代言人葛优向警方退還了359万元的廣告代言費。5月26日深夜,謝東和他的女友,因吸毒被警方帶進了北京石景山區魯谷派出所。种种明顯的違法犯罪問題,都在拷問明星們的法商。以致8月12日的《法
制日報》刊登報道,請來專家專門探討明顯的“法商”問題。
所謂法商即法治商數,是指一個人對法的內心体認和自覺踐行。法治社會的建設,离不開包括每一個普通公民在內的“法商”的培育。而社會對于明星們的“法商”顯然要求更高,因為明星是社會公眾人物,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為公眾的榜樣。
如今大量的明星違法犯罪的事件,并不在于明星們沒有法律知識。不能隨便毆打他人、不能隨便毀坏別人的財物,這些道理從幼儿園就有人教了,但竇唯們卻做不到。高“法商”的明星,當然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更需要較強的法律意識,遇到事情會下意識從法律方面想一想:我做得對不對。如果拿不准,在媒体和公眾面前不亂表態,主動求助于律師与專業人士。
高“法商”的明星更重要的是要有守法的意識。守法的意識是“法商”的核心,也是對明星最大的考驗。明星出入于鎂光燈中,受人追捧,特別是一些地方考慮到明星的名气与“文藝搭台、經濟唱戲”的需要,“刑不上明星”,讓一些明星忘乎所以。此外,演藝圈內盛行的与法律相違背的“潛規則”,也讓明星們极難擺脫違法的誘惑。我相信,從竇唯燒車到謝東吸毒,以及以往的劉曉慶偷漏稅,都是他們守法意識不強的結果。如果明星們的守法意識增強了,我們才可以說他們的“法商”提高了,進而受他們影響的公眾的“法商”也能潛移默化地增強。
對于明星的“法商”,我還想提出一點的是,明星們要有敢于挑戰惡法和不公正的判決,為社會代言的勇气。從建設法治社會過程中,我們在立法和司法上還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困難。在立法上,由于既得利益者的作梗,“部門立法”的存在,以致出現許多“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惡法;在司法上,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影響,出現了許多違背法律的判決。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并且具有較大影響力能發揮較大作用的明星,應當在這些方面有所作為,進行呼吁。然而,在許多草根民眾進行“上書”和用訴訟推動法治進步時,許多明星卻患得患失,選擇了沉默。鞏俐在政協會上提出一個“保護環境,從我做起”的議案,之所以受到輿論的恥笑,我想,并非這個議案是錯誤的,而是作為明星有更多重要的事情需要他們呼吁,但他們的表現卻令人大失所望。
對于明星們的“法商”問題,也許可以談很多很多,但我以為最重要就是這三點: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守法意識以及維護法治的勇气。
(日京/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