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競崗強制改變員工崗位屬違法
反對:還可以搞但“合法性”要求更高
說法:競崗后談不攏企業可“有償解約”
本報訊 記者馬漢青報道:競爭上崗還能不能搞?在近期廣州多個《勞動合同法》培訓班、研
討會上,這一話題成了熱點,各种觀點針鋒相對。
一位勞動法學者認為,競爭上崗必然要改變部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涉及到勞動合同內容的改變,就必須平等自愿協商。《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以競爭上崗為名強制要求員工調整崗位肯定是違法的“霸王條款”。
一位來自北京的專家也明确表示,現在很多企業都熱衷于搞競爭上崗,但往往是聲勢大效果卻不怎么樣。這位專家提醒,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已有約定,企業以競爭上崗等方式使之改變,存在一定違法風險。
也有截然不同的聲音。有經營者認為,員工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是行之有效的用人机制。一些勞動者也認為,競爭上崗,是一种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机制,應該堅持。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競爭上崗到底還能不能搞?有專家認為,還是可以搞,但其“合法性”要求更高了。用人單位必須將競爭上崗的相關內容納入到內部規章制度中,且其內容和程序要合法。同時,在制訂競爭上崗的績效評价考核標准上,也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以減少競崗的隨意性,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雙方對競崗后的工作崗位談不攏,則可以看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与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
有關專家普遍認為,競崗一般應主要是針對管理崗位,對于普通的生產崗位,不必動輒“全員競崗”。
(曉航/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