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車主以為是按“載重”繳稅誤認為地稅局多收了錢
本報訊 廣州市2007年度車船稅已開始征收,近日,有納稅人對貨車車船稅到底該如何計繳感到困惑。為此,廣州市地稅局工作人員解釋,貨車應按“自重”而非“載重”計繳車船稅。
如:張先生擁有一輛核定載貨質量為5吨的汽車,代征點收取了
672元的稅款。張先生不明白,新的車船稅稅額標准不是規定“載貨汽車稅額是每吨96元”,那么,5吨應該是繳480元的車船稅,怎么變成672元呢?是不是代征點多收了車船稅?
對此,市地稅局工作人員解釋,以往根据《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規定,車船稅載貨汽車是按淨吨位每吨作為計稅單位的。但是,今年財政部、國家稅總局今年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載貨汽車是按“自重每吨”作為計稅單位,后來出台的實施細則第三十條進一步規定,“自重”是指机動車的整備質量。
針對有机動車行駛證上未注明整備質量參數的,廣州市地稅局在最近發布的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征收指引時明确規定:對于机動車行駛證上未注明整備質量參數的,按總質量減去核定載質量的差額作為計稅吨位,或由納稅人提供能确認車輛整備質量的相關資料。
上述張先生由于其載貨汽車行駛證上未注明整備質量,但注明了該車總質量為11.7吨,核定載質量是5吨,根据上述的規定,該載貨汽車的自重是6.7吨(11.7-5=6.7吨)。另外,根据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車輛自重尾數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計算;超過0.5吨的,按1吨計算。”因此,張先生的載貨汽車應按7吨計稅,每吨稅額96元,應繳車船稅:7吨×96元=672元。
廣州地稅提醒納稅人: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机械車和客貨兩用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准与載貨汽車相同。(嚴麗梅 何智鳳)
(志彬/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