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分段計稅”
本報訊 記者嚴麗梅、劉薇報道:利息稅率“從20%降至5%”,這一政策從8月15日才開始實施,是否意味著,8月15日之前到期的存款,拖到8月15日以后取出可少交利息稅?
据財政部、國稅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修訂后的“利息稅實施辦法”,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
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是說,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稅。比如說,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應該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昨晚,稅務專家接受本報采訪時指出,有些市民以為將8月15日之前到期的存款,拖到8月15日以后再提取,就可以“少交稅”,這其實是錯誤的理解。比如:張三有一筆一年期定期存款將于8月1日到期,如果張三在9月2日提取該筆存款,那么,銀行這樣計收利息稅:對這筆存款一年利息所得計征20%的利息稅,再對這筆存款從8月2日到8月14日的活期利息所得計征20%的利息稅,然后再對這筆存款從8月15日到9月1日的活期利息所得計征5%的利息稅。
(日京/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