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擬出台嚴規約束行政机關及其公務員。据了解,當公務員被達到6次符合規定的八种有效投訴后,即可予以辭退。但投訴人對行政机關或者公務員的工作作風、服務態度方面提出的投訴,由投訴人負舉證責任。(据昨天本報報道)
要是你投訴他,他卻死活不承認,又沒有其他人幫著證明,那咋辦?難道說,今后去政府辦事的
時候,還得帶上台攝像机,實時進行拍攝,留存證据不成?□吳應海
施行行政机關及其公務員首問首辦責任制,不能永無止境地套用“事不過三”,更不能“六六大順”。應遵循“趨緊”的原則,兩個“三次”只能是階段性的、過渡型的,要越來越緊,越來越少,每少“一次”就代表著机關工作作風進步一次,當責任制已讓公務員牢記在心、落實在行時,兩個“三次”就失之于寬,這也是制度修訂上的与時俱進。□冬雪草
公務員也是人,也要靠工資吃飯,常人被辭退是痛苦的,公務員被辭退也同樣,因此,辭退必須謹慎,必須防止有人惡意投訴。如果不注意對“有效”和“次數”的強調,万一公務員遭到打擊報复就會難以“伸冤”。一個地方出台殺傷力較強的規定,謹慎是必須的,而且對于規定本身容易被人利用的地方,也應該有所防備。□劉方志
對投訴的過于苛刻,無异于對歪風的放任。必須要規定每次被投訴后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打消民眾產生的6次才處理的誤解,讓投訴者明白,每一次的投訴都能見效。另外,投訴者不應具備舉證責任,如果將一個簡單的投訴,弄得跟法庭上的控訴一般,需要投訴人以長篇大論來證明公務員服務惡劣,誰還愿意去投訴?□歐木華
初衷是好的,但就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大家一團和气,机關一切照舊。那時百姓不但得繼續去貼冷屁股,對政府机關的所謂“問責”也會大加失望,百姓自己的臉恐怕也不會太熱了。□張成才
辭退了再被它用怎么辦?在有些地方,個別公務員已經被開除了,甚至坐牢了,但還在繼續拿著俸祿,有的還可以重返崗位,或“异地就職”。更何況只是因為被投訴而辭退呢。只規定6次被投訴就辭退,卻又未能“追蹤”被辭退之后的處理,這也就開了一個方便的后門。□周稀銀
(倩茹/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