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魯釔山、實習生禤文帥報道:黃先生的戶口從外地遷入廣州后,因故繼續在戶口遷出地繳納養老保險費。待他去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時,卻被告知,在外地繳的保險費不算。一气之下,黃先生將廣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昨日,本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今年55歲的黃先生是位律師,2002年他
來廣州工作,并于當年將戶口轉入廣州市。當時廣州市對外地來廣州工作的人養老保險轉移停辦,黃先生只好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交納養老保險。2003年底,當地養老保險机构要求黃將養老關系遷走。2004年初,黃先生在廣州辦理了臨時交納養老保險手續。
2005年廣州市出台文件,允許外來工作人員辦理養老轉移手續。黃先生立即前去辦理,卻被告知“調入或戶口遷入時,男性超過50歲,應交納統籌費”。工作人員要求其交納統籌費8000余元。黃律師很奇怪,他是2002年遷入戶口的,當時未滿50歲。但工作人員堅持表示“如果不交就不能辦”。“各個地方的養老保險費數額不同,我在外地交了,這里就不承認了。”黃先生就此事多次給相關部門寫信,反映情況。到2006年底,他更以一紙訴狀將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越秀區法院隨后開庭審理了此案,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答辯稱,黃開政2002年就將戶口遷入廣州,但卻在2004年才在廣州參保,因此,應按本市城鎮戶籍人員處理,其參保時間為2004年,此時他已超過50歲,必須交納養老保險統籌費。
越秀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按照規定,并沒有要求超過50歲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繳納統籌費。遷入地的社保部門必須承認單位和被保險人在遷出地已按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遂判決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60日內為黃先生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昨日,本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日京/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