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總有些网絡音樂涉嫌誹謗,輕則可依《民法通則》尋求救濟,重則可按《刑法》定罪量刑。《意見》只是一部門規章,既非立法,也非司法解釋,以一個顯然并非法律的“网絡文明”來試圖建构一個“道德標准”,對网絡音樂實行審查,試問誰來審查,如何審查,依誰的“文明”審查?———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