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江 孫晶
打折降价 須記錄促銷前价格
消費者反映非常強烈的一個問題是一些零售商在促銷中先大幅提高价格,再打折降价,實際上賣出的价格比促銷前還高。据中消協等單位网上問卷調查,68.4%的消費者表示購買促銷商品時,最擔心碰到“商品价格在促銷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張政府加強監管。
五部門首次明确要求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建立健全內部价格管理檔案,如實、准确、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活動中的价格資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明碼標价,標价內容須真實明确;不得在標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沒有明示的費用,不得利用虛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
促銷宣傳 “保留最終解釋權”無效
許多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歷:購買促銷商品后,發現与促銷宣傳的內容出入頗大,找商家討說法,卻因商家的“保留最終解釋權”而無計可施。
《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留最終解釋權”是單方面的格式合同條款,根据《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該條款無效。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后在明示期限內不得隨意變更促銷內容。如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台或商品,不僅要明示,而且不得宣稱全場促銷。
限時搶購 促銷時段須充足供應
“限時搶購”、“限量搶購”等促銷方式時下正流行。很多消費者反映,當按照廣告宣傳到商店購買促銷商品時,遭遇的情景往往是零售商拋下一句“賣完了”。
五部委要求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明示促銷商品的具体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体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后應立即明示。
售后服務 与普通商品一視同仁
一些消費者買了促銷商品,售后服務得不到保障,商品出現問題,退不了也換不了。“零售商要對促銷商品承擔与普通商品相同責任”得到明确。促銷商品和普通商品作為商品的屬性是相同的,區別在于促銷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對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額外的其它利益。同樣一件商品,無論以什么樣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對該商品的質量負責,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消費者的退換貨。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阻礙或拒絕消費者退換貨。
違規處罰 最高可達3万元
消費者如果遇到不規范的促銷行為,可參照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向有關部門舉報;如不清楚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可向任何一個部門舉報。
零售商違反辦法規定,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万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万元以下罰款。

(觀宇/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