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公布《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就眾多新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
本報記者 崔朝陽
在眾多業主的期盼中,新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出台再現曙光。擱置四年之久后,歷經各方醞釀,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前天將《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布于眾,并征求意見。与1998年版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相比,該《征求意見稿》就眾多新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
關于業主委員會
明确成立“時間表” 分期樓盤“分期辦”
業主委員會沒成立,何談解決小區內出現的眾多矛盾?這是當前物業管理中困惑眾多業主的一個核心問題。業主希望盡快成立業委會,但往往是遙遙無期。
《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在划定物業管理區域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已交付使用物業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物業交付使用滿兩年的。”
那么,眾多分期開發的樓盤怎么辦?《征求意見稿》規定:分期開發的物業,先期開發區域內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單個投票權“封頂” 避免開發商“獨大”
小區里,開發商如果占据大多數的產權,就很難成立能反映業主訴求的業主委員會。
為此,《征求意見稿》對單個業主的投票權作了限制,明确規定,“住宅物業按照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非住宅物業按照建筑面積每一百平方米計一投票權,如一套單位不足一百平方米,計一投票權”,但“單個業主的投票權數超過總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的,按照百分之二十計算”。也即單個業主的投票權是“封頂”的,最多不超過20%。
委員受賄將被撤職 經費使用公開透明
如何保證業委會的公正、公開,并對其實施監督?《征求意見稿》規定,選舉出來的委員本人、配偶以及近親屬必須与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如果發現委員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財物,將被終止資格,并沒收違法所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也應當公布,接受業主監督。

圖:業主与物管人員的沖突此前多有發生(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何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