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2人以上,或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瀆職行為都要立案查處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出第一責任人通報,傳達最高人民檢察院重新明确的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瀆職犯罪立案標准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對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2人以上,或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檢察机關要立案查處。
通報指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就是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就是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嚴重經濟損失,就构成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就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會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報希望我省各級、各部門負責同志和廣大公務員以高度的責任感、事業心,嚴格依法從政,依法辦事,堅決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事,忠于職守,盡職盡責,盡量預防和減少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責任事故。(符信)
(侯穎/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