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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看法:消費者應与典當行簽訂合同
金羊网 2006-08-30 15:48:44

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商品服務監督部主任陳才興認為,以孫立群“騙當”案件為鑒,消費者應保管好自己的車子、房子等財物的證照和資料,并做好保密工作,提高警惕。在資金緊張時,必須考慮是否一定要典當,因為在典當期間可能被人出租使用,對車子等財物可能造成一定的損耗和損害。事實上,典當行為中消費者對財物的所有權并未完全轉移,所以典當行若未經物主同意將典當物出租使用有挪用的嫌疑,將損害物主利益。消費者在典當時應作出聲明并与典當行簽訂合同,指明財物在抵押期間不能作出租及其它用途以保證其价值,對典當行若違反合同的索賠方式和賠償金額等也要作出規定,這將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

另外,典當行業有待進一步規范,有關部門須將相關法律法規及早完善,加強監督管理;該行業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條款該改則改,并适當添加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新條款。

(日京/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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