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出發時間標注不明确引發爭議
本報訊
日前,廣州市消委會接到消費者蘇某投訴:她与家人(其中一名是80多歲的老太太)共三人參加某旅行社花地灣門市部組織的香港一天游,由于遲了5分鐘到達出發地點,旅游車開走了。他們租車追到同樂關口才追到旅游車,為此產生了額外支出的一筆租車費,要求旅行社賠償。
蘇某反映,遲到5分鐘的原因是由于同行有位老人,行動慢了點。6時22分時(口頭約定集合時間是6點30分)他們已電話告知導游,請等几分鐘,但旅游車沒等。他們坐著出租車追旅游車時,又繼續打電話給導游,請他們約個地方等,但導游根本不理會。
事發后,旅行社方面強調,由于車上游客要求開車;不再等這三人,導游才指揮車開走的。旅行社出示了部分游客簽名同意開車的證据。据此,旅行社拒不作出任何賠償。
据消委會調查,爭議雙方反映的情況都有据可查。但從旅行社的“出團通知書”、廣告宣傳紙所標示的時間看,明顯存在“缺陷”:“通知書”標明“集合出發”的時間為“6時零分”;廣告宣傳紙上標明的“集中上車”的時間是6時15分,并未標明開車出發時間。旅行社解釋,出發時間6時30分是口頭通知的。据此,消委會認為,由于標注時間的不准确和未明确,旅行社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消費者由此支出的部分租車費用。但旅行社仍然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蘇某表示,對該旅行社的服務質量和解決爭議的態度感到十分不滿。
類似的旅游車甩客事件,消委會已接到不僅一宗投訴。分析一些旅行社的廣告宣傳紙、行程表關于出發(車)時間的標注,都如上述被投訴的旅行社的宣傳單、出團通知書一樣,標注不明确,或是注明“集中上車”,或是標明“集合”,沒有明确開車時間。
針對這類情況,消委會呼吁旅行社經營者,應改變這种不准确的時間標注,同時提醒消費者,參團出游前,發現類似情況,可要求在合同或行程表上明确開車時間,這樣可在出現類似爭議時,雙方依照約定解決。在上述事件中,旅行社的導游,在接到游客打電話要求等几分鐘和已租車追赶的情況下,本著相互理解、和諧共處和減少爭議的實際情況,應當向車上其他游客多作解釋,爭取其他游客的諒解,讓遺留的三名游客赶上車,相信大部分游客是可以体諒的。而不應當馬上采取叫游客簽名的方式,作為甩客的“理由”。(程行歡
何建安)

成士璧/畫
(金陵/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