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商与委托商互相推諉,在從化消委會的調解下,問題得以解決
本報訊記者程行歡、通訊員巢美花報道:日前,從化消委會收到了一封千里之外的來信。江蘇省寶應縣龔小姐來信反映,她于2005年6月中旬,在當地的一電動車經營部,購買了一輛××燕牌的電動自行車,使用了兩個月后,就發現這輛電動車的蓄電池有問題,但苦于經營電動車的營業部已經關門停業,生產商和委托商又相互扯皮,只能千里寫信求助從化消委會。
新電動車即刻成廢鐵
据龔小姐信中反映,在買了電動車后不久,充一次電只能行15公里,但該車的說明書上明确表明電池包用18個月,于是她就去找電動車經營部反映情況,看是否能修复,卻發現這家經營部已經關門停業了。“沒辦法,只好小心使用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輛電動自行車的狀況就更差了,每充一次電只能行走3公里,而自己上班又比較遠,來回路途有六七公里,所以無法再騎這車上班了。”可是,龔小姐又不甘心自己花了1600元錢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變成了一堆廢鐵,所以在今年的4月16日,按照《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上所注明的厂名厂址,与厂家廣州××電動車有限公司取得了聯系。
委托生產是否要負責?
但是,令龔小姐失望的是,厂家卻以各种理由推諉,要她跟位于上海的分公司聯系。當她跟上海分公司聯系上時,上海分公司又說責任是在厂家,要她跟厂家交涉。問題复雜性在于,××燕牌的電動自行車是廣州××電動車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市×駿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所以兩個公司相互扯皮,推諉責任。經過多方交涉,問題仍無法解決,万般無奈之下,龔小姐就向從化消委會寄來投訴信,希望消委會能給予她幫助。
消委會伸援手解難題
收到龔小姐的投訴信后,從化消委會一方面請她將購車票据和該車的合格證、包修卡等資料傳真過來;一方面馬上与廣州××電動車有限公司聯系,并將龔小姐所投訴的情況向該公司轉達,明确其作為經營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要求該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好消費者的投訴。
對于××燕牌電動自行車的售后服務,這兩個公司是否都有責任履行呢?消委會通過仔細研究后認定,一個是委托厂商,一個是生產厂商,都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問題負責。經過消委會多次与這兩個公司交涉和協商,最后由上海市×駿電動車有限公司免費為龔小姐的電動自行車更換了一個新的蓄電池。千里寄投訴信,問題最終得到解決,消費者龔小姐表示非常滿意。

(卓珩/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