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情侶吵架捅傷勸架人,工作鬧糾紛工友受重傷
新快報訊 (記者 余亞蓮 實習生 陳茜 通訊員
花法宣)24歲的大學生因与女友吵架,一時沖動捅傷勸架人。近日,花都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并与受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遂适用了刑事和解制度“私了”,僅判處其
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被告人何某,男,24歲,是大學生。2007年12月2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何某在花都區花山鎮洛場村因感情問題与女友楊某發生爭吵,后被告人何某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前來勸架的陳某刺傷。經法醫鑒定,陳某為重傷。
案發后,何某說:“我只是向陳某刺了一刀,當時是因為失去理性才拿刀傷人的,我現在很后悔。”
另据查明,被告人何某在開庭前已賠償了被害人5万元,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了和解協議。
花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已构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能主動賠償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判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外,花都區法院對因安排工作發生糾紛,將工友打傷的謝某也采用了“刑事和解制度”,于近日一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7年10月4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謝某在花都區獅岭鎮一皮具厂因工作問題与被害人周某發生糾紛,繼而相互打斗,后被告人謝某拿起車間內的一張鐵凳擲向周某的腹部。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重傷。法院認為,謝某构成了故意傷害罪,在法院的主持下,謝某与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遂從輕作出如上判決。
花都區法院的法官表示,刑罰的功能主要体現對犯罪人的懲罰与改造、對社會的威懾、教育和鼓勵以及對被害人的安撫。上面的兩個案子,處理不好會引發雙方更大的矛盾,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
為此,法院适用了刑事和解制度,依法對兩被告人作出輕判。
(編輯: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