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肇事者獲刑9年,同案犯被判3年
新快報訊 (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王傅蓉)去年9月3日,中大北門廣場發生一宗凶案,小羅(化名)的生命永遠定格在17歲,而結束其生命的是另外一名17歲少年。凶案發生的原因僅僅是因為溜冰時發生碰撞。前日海珠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田某、
劉某9年、3年有期徒刑。
曾說“我兩刀捅死你”?
犯下命案的17歲少年田某是湖南人,“幫凶”劉某27歲,是田某同鄉。据法院審理查明,去年9月1日晚11時40分左右,田某、劉某一行人相約在中大北門廣場溜冰時与小羅發生碰撞,爭執后雙方開始拳打腳踢。隨后田某拔出腰帶上的小刀,向小羅胸部捅了一刀,劉某上前抱住小羅用拳頭猛擊其頭部。三四分鐘后,兩人看見小羅胸前滿是鮮血,便匆忙還掉溜冰鞋,准備离開時被小羅的朋友拉住,兩人威脅小羅朋友“放行”后騎自行車逃跑。后經法醫鑒定,小羅被刺中心臟,導致后者心臟破裂死亡。
海珠區檢察院指控田某犯了故意傷害罪,但被害人家屬對檢方的指控不滿,認為田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而田某之前在庭審時表示,自己不是故意要殺害對方。
海珠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田某与小羅發生爭執,存在偶發因素,雙方事前沒有積怨,發生斗毆,是以故意傷害他人身体為目的,因此公訴机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是正确的。對此,小羅的家人表示不服。小羅的哥哥指出判決書上有目擊者的證詞顯示,田某殺人前曾放言“我兩刀捅死你”。為此,昨日小羅的家人已經將控訴申請書交給了海珠區檢察院,希望檢察院能夠提起抗訴。
15万賠償恐難落實
事發之后小羅的親屬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田某及其父母、劉某索賠近20万元。法院最后判決賠償15万元,同時法院認為田某雖然未滿19周歲,但滿16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只能由田某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由其父母承擔。
拿著這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小羅的家人并沒有松口气。“兩名凶手都沒錢,這份賠償如何實現?”小羅的哥哥認為雖說田某自稱在廣州打工已經有兩年,但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据,很可能沒有生活來源。而田某還未滿18歲,應該判決由他的監護人賠償。
小羅的哥哥告訴記者,小羅也是湖南人,因為姨媽在中山大學里開了一家复印打字的小店,就來到廣州給姨媽打工。出事后家里剩下年邁的父母在鄉下務農。而小羅的父親因為患過腎病和胃病,已經切除了一個腎臟,完全失去了勞動能力。“我們希望能夠真的拿到賠償,讓家人活下去,也希望凶手得到應有的懲罰”。
(編輯: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