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浩
日前,我在珠海再次和相關人士談及私營企業在工商年審時被迫繳納“私營企業協會”會費的事情。其實早在去年我就已經多次接到來自珠海私企業主們的反映:工商部門借年審机會,強行征收“私營企業協會”會費,否則不予年審的問題。
今年廣東省兩會期間,我還就此問題專門提交了一份《關于重視并解決
工商管理部門強行捆綁收取會費問題的建議》相關提案,本埠媒体曾予以報道。
令人不解的是:這個令許多私營企業業主不滿的“私營企業協會”會費,仍然和往年一樣,在企業年審的時候,仍是毫不隱晦地公開、強制性地向私營企業征收。就在前兩天,珠海當地的媒体對此事也以《這個費交得很郁悶》為題做了相關的報道。
据悉,珠海當地的媒体,歷年來已經多次接到私營業主對這項收費的投訴,也向工商部門反映了私營業主的意見。可是工商部門對此項收費,并未向公眾做出令人信服的答复,也沒有對“私企協會”這樣的民間机构,何以能夠借企業年審“搭車收費”做出合理的解釋,一直是“你投訴你的,我照收我的”,強行向私營企業征收著私企協會會費。
我們暫且不去說“私營企業協會”對廣大私營企業主們的經營管理有什么作用,但為什么工商部門對此項搭車收費如此“情有獨鐘”?“私營企業協會”和工商管理部門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關系?為什么工商部門不惜動用公權力,“熱心”為一個民間机构的收費而赤膊上陣?
私營企業協會所收取的會費和工商部門有沒有利益共享?私企如果拒不交私企會費憑什么就不能通過年審?我看工商部門有必要、也應必須就上述問題做出明确的回答,否則不能服眾,也無法澄清自己作為政府部門和民間協會之間應有的清白。
事實上,私企作為獨立法人,依据憲法規定,它想加入什么樣的社會組織,是有完全的和自由的選擇權的。企業的意愿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任何政府部門和組織都不能以“未加入某某協會”而對它們的合法經營設置重重障礙,甚至故意刁難。工商部門對私營業主強行“搭車”收費的行為是缺乏法律依据支持的行為,它表現出了一种“亂作為”的傲慢和霸道。
私營企業年審到底審什么?請工商局回答!(作者系廣東省政協常委)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