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銀行不得變相代銷境外基金

新快報訊 据中國銀監會网站消息,針對當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市場出現的問題,銀監會近日發布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通過自主設計開發理財產品,代理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不得以發售理財產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境外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銀監會發布的這份題為《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簡稱《通知》),從細化政策和部署檢查兩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命名時,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和無定价依据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對于理財產品的宣傳,《通知》要求,應在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全面反映產品的重要特性和与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對于無法提供科學、准确的測算依据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不得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出現“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
《通知》還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理財服務時,應通過自主設計開發理財產品,代理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不得以發售理財產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境外投資理財產品。
(編輯:xia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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