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巍
最近,在廣東發生了几起有關行政机關的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發生爭議的事項。一是廣州南沙石化項目;二是廣州南越王墓;三是珠海准備圍海造地,再造個澳門出來。
坦率說,廣東的決策透明已走在全國前列了,國務院2007年才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信息公開條例》,而廣州市2003年1月1日就開始實施了
《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廣東的媒体自由度也一直走在全國前列。
但是,這一系列爭議的產生,仍然讓人們感受到,僅僅公開決策的結果是不夠的,決策的過程与依据必須要公開。
這里面的一個原因當然与相關規定語焉不詳有關。2005年出台的《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公開下列事項:(一)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划、重大決策、工作目標及實施情況……”
同樣,2007年出台并將于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划、專項規划、區域規划及相關政策……(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雖然我們可以將其善意解釋為實体与程序、結果与依据都要公開,但有關部門同樣可以理解為公布了結果就是公開。
究其原因,一是這些條例規定沒有從根本上貫徹一個思想,那就是知情權是憲法權利是基本人權的理念,從而沒有确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指導原則,因此雖然規定的公開事項看似很多,但卻沒有擊中行政公開的要害,從而有關部門能不公開就不公開。
二是沒有政府部門明白在現代信息化時代中,公共信息也是一筆資源与財富。政府是公共信息最大的擁有者与控制者,作為一种公共資源,政府所擁有的公共信息只有自由流動,為公眾所開發利用,才能產生巨大的效益,才能避免公共信息的不透明、不流動造成信息扭曲背景下市場主体交易成本的增加。
官員利用其進行尋租的事件發生———不透明看似提高了行政效率,但長遠看則是損害了行政效益。事實上,歐盟1999年就确立了公共信息資源是歐盟“關鍵資源”的觀點,美國圖書館与信息科學全國委員會2001年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更是將之列為國家的“戰略性資源”。
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專家的咨詢建議越來越重要,并在政府官員的決策中產生重大影響。但他們說的是否符合實際,或他們是否成了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說客,或只是政府裝點門面的工具?這些都不時有人質疑。或則,除他們之外,有無相左的專家觀點,左与右孰對孰錯?都不乏可爭之處。
因此,在公開決策依据時,專家的建議也應公開出來,接受群眾的質詢与監督。(作者系廣州市檢察官)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