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平
日前,廣州市交警支隊公開征求市民對禁三輪車的意見。而員村派出所一個小時之內去到一個停車場,掃走了78輛三輪車,引起了市民的強烈關注。
評:近几年,廣州市“禁”字當頭,還好,廣州交警首先向全社會征求民意,禁還是不禁,這种做法還是有民主的意識,值得贊賞!
按照交通法,三輪車屬于
非机動車輛,也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也是法律允許存在的,只要它不違反交通法,就應該給它一個生存的空間。
警察進入停車場掃走78輛三輪車,是沒有法律依据的,涉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三輪車說到底也是公民的財產,有沒有發票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比如你跑到人家家里去,凡是沒有發票的物品,難道你就可以沒收嗎?
再過几天,廣交會又要拉開帷幕了。可這几天,參展商日子很不好過,怒气沖天,汗流浹背在廣州倉邊路刑警大隊門口排隊辦個什么“無犯罪記錄證明”。
評:第一,這些形式上的東西違反《合同法》、《民法》,可能涉嫌違反憲法;第二,違反世貿的原則和規定,构成歧視;第三,“群体審判”全体參展商人,揭露商人隱私,构成侵權。
想來想去,想到一個字,“懶”字。把安全責任轉移到商人身上,自己又免責又輕松,多舒服多愉快。
在廣州白鶴洞有個小區,樓上飛下一塊瓷磚,打中才5個月的小女嬰,致其十級傷殘。父母找不到樓上哪個人拋的瓷磚,一怒之下,把樓上18戶人家全部告上荔灣法院,要求集体賠錢,結果,官司打輸了。
評:在重慶,郝某被樓上的一個煙灰缸砸傷腦袋,法院判決,不分樓層高低,所有22戶人家每戶賠8100元,總共賠了17万元。
這回,我們廣州的法院判了一個什么都不賠。真是“同人不同命”。為什么?法律的錯。
《民法通則》規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難就難在這里,我怎么證明這塊東西不是我丟的,于是找老婆證明、找岳母娘或女儿證明或找單位證明,我几點几時在哪里在哪里干活,不在樓上。于是,全体人員都在證明自己沒有從樓上丟東西,怎么辦?真的難為法官。
有的法官說,一個人從空中拋物,不能認定為全樓人的“共同危險行為”,空中拋物完全是個人行為,其他業主無主觀上的過錯,不搞“連坐”;有的法官說,法律就是規定“連坐”,所有人要判賠。
看來,全國最高法院對高樓墜物傷人死人的侵權責任還要進一步出台更詳細的司法解釋才是。
(本欄目內容由廣州電視台供稿,詳見今晚6:00廣州電視台綜合頻道“一周睇法”節目)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