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由于房价迅速上漲,由此引發的毀約賣房糾紛不斷。郗慧晶/攝(資料圖片)
法院認定,定金罰則可約束買賣雙方
新快報訊 (記者 黃瓊 實習生 王傅蓉 通訊員
天法宣)口頭達成買房協議并支付定金,業主又將房子轉賣他人,在合同未訂立的情況下,該不該賠雙倍定金?日前,天河法院對這起房產糾紛作出判決,認定雖然房產買賣合同尚未訂立,但支付了定金,買賣雙方就應受定金罰則的約束,無法履約的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据買方市民周某介紹,2007年6月20日他与賣方智某通過中介公司口頭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智某將位于天河區建業路某房屋以人民幣60万元的价格出售給周某。為了确保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与履行,周某次日即在中介公司付給智某1.5万元定金,智某同時出具收据給周某,該收据上注明:此房售价人民幣60万元整,如中途不賣雙倍賠償定金。智某收取定金后并未与周某簽訂書面合同,隨即智某又將上述房屋出售給他人。周某遂以智某違約為由將其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雙倍返還定金3万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在庭審中,智某辯稱,當時到中介簽約時,周某以房屋產權證未過5年,不愿多付稅費提出不買房,要求退還定金。由于沒有周某的聯系方式,隨后他通過中介將1.5万元定金退還給周某,此說法得到中介公司認同。智某認為,周某違約在先,其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物業,遂將房子轉賣給別人的。但周某認為智某是嫌賣給其的房价太低,才轉賣他人的。
天河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根据《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此案中雙方未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但成立約定金關系,該定金罰則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定約束力。由于智某的定金并非直接退給周某,在周某未授權中介方可代收定金的情況下,其退定行為對周某不產生約束力。智某在定金關系尚未解除之前即將房屋另行出售,顯屬違約,遂最終法院判決智某雙倍返還周某定金合共3万元。
(編輯: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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