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余索賠請求被法院駁回后決定上訴
新快報訊 (記者 黃瓊 實習生 王傅蓉)高空墜物砸傷女嬰頭,肇事者是誰?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女嬰家人以共同危險行為為由,將整幢樓18戶人家告上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并索賠5万余元。日前,這
起轟動全城的芳村女嬰被砸案有了最新進展,荔灣區法院以非共同侵害為由,駁回了女嬰家人的索賠請求。
据介紹,2007年1月,市民毛先生的太太抱著女嬰經過芳村一幢樓下,一塊由高空拋落的瓷片打中毛太太怀中的女嬰。隨后,額頭受傷的女嬰被送院縫針治療,醫生診斷為硬膜出血,“不算嚴重,但有沒有后遺症還很難說”。之后,毛先生找這幢樓業主“說理”,但始終沒人愿意對此事負責。一怒之下,毛先生以共同危險行為為由,將該幢樓18戶人家告上法院,索賠5万多元。
荔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扔瓷片的行為不是18戶人共同的,因此不算實施共同侵害,應屬于普通侵權,應找到具体侵權者由其賠償。但由于證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毛先生的訴訟請求。對此,毛先生表示,自己根本沒能力證明是誰扔下瓷片,而這次意外后,女儿額頭留下明顯的傷疤,性格也變了。對于一審判決,毛先生表示不服決定上訴。
對此,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羅建欣律師認為,高空墜物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但由于法律上有空白,對責任的界定有困難。同時,不同法院對同類事件的判決也有不同。此案判原告敗訴,對城市高空擲物行為起不到約束和警醒的作用。
(編輯: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