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
皮球踢回廣州中院
巨大的輿論壓力下,案件出現變化
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的裁定:“原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据不足,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
法院內部人
士說:“這個案子事實很清啊,根本就不是什么‘事實不清’,控辯雙方對案發經過根本沒有异議,關鍵是怎么定性的問題。只不過,案子到了這种程度‘有罪派’和‘無罪派’誰也說服不了誰,無論法官怎么判都是找罵,省高院這回是把皮球又踢回給了廣州中院。”
2008年2月22日,許霆几乎是在万眾矚目的情況下走上了重審的被告席。此時此刻,廣州中院嚴陣以待,案件卻發生了誰也想不到的變數。
變數
許霆豪言取錢是為銀行保管
“挺許派”掉轉槍口
首先,檢察机關堅持指控許霆盜竊。公訴人在法庭上說:“別人的東西即便無人看管也不能拿,不義之財不可取,如果許霆在發現柜員机出錯的那一瞬間,內心能夠恪守這樣通俗而又簡明的行為准則,他就不會面臨生活可能發生的巨大變化。許霆選擇了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他就不能不對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与此同時,原本“木訥老實”的許霆,突然在法庭上“口不擇言”,發表豪言壯語說:“自己的本意是想把錢全取出來,保護好還給銀行”,“我希望通過我的不幸遭遇,能讓法律界的專家們制定出好的法律,能讓銀行多為老百姓著想,提高銀行的安全度……”許霆的言論讓旁听席上數度嘩然。
辯護律師搖頭感嘆,許霆的自辯太可笑了,他這個人太“實心眼”儿,應該是受到了別人的影響。
許父也在案件被眾人關注之后,開始變得“硬气”了,以往多次宣稱的“退贓”忽然不提了,“不太懂法律”的他把退贓作為交換儿子自由的籌碼,說若“判重刑則堅決不退贓”,直至許霆重審被判5年,許父依舊未退贓。
与此同時,网絡上之前几乎是一面倒支持許霆的局面悄然發生改變。不少堅定“挺許派”成員認為許霆在法庭上“不老實”,紛紛掉轉槍口指責許霆,直斥“人不能無恥到這個地步”。天涯論壇上,更有网友發專帖抨擊,“請收起無恥的言論,狡辯不能讓你偉大”,“別把自己當成了人民斗士”。
看到這种情況,許父又慌了,他向媒体表示:“許霆在庭上說了謊,這次開庭我們處了下風。我覺得是有人教他這么說的。”辯護律師也表示,怀疑許霆在看守所受了別人的影響,經過了“高手”的洗腦。
高官表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
“一審判無期明顯是判重了”
案件進入重審后,隨著對許霆案爭論的深入,各方的意見逐步趨于理性。廣州市、廣東省、全國的法檢机關高層也紛紛發表了意見。
2008年1月17日,時任廣東省高院院長呂伯濤說:“許霆案确實有很多的特殊性,我很理解一審法院在處理這個問題時的難處,省高院發回重審就是為了讓大家更慎重地來研究這個問題,讓這個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達到法律效果与社會效果的統一。”
2008年1月21日,時任省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說:“銀行對取款机的監管存在漏洞,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會讓廣州市檢察院對此進行了解,如果存在失職瀆職的情況,就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但是這并不等于允許被告人可以利用這個漏洞多次竊取銀行的錢財。”
2008年2月1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樹堅說:“許霆案是一种新類型案件,法學家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研究,目前主要是兩种觀點:一种認為許霆案是刑事案件,一种則認為其屬于民事案件。立法均滯后于現實,成文法實踐在前,這种新類型案件十分值得研究。通過探討研究許霆案,我國的法律得到不斷完善,過去的立法不斷得到補充,這是一件好事”。
2008年2月19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武說:“經過調查,檢察院認為許霆案中銀行有失誤,但達不到瀆職犯罪的程度。另外,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机關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家机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而商業銀行并不屬于檢察机關的偵查權屬范圍。”
2008年3月,伴隨著全國兩會的召開,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發表了對此案的看法,甚至有政協委員要求,最高院的工作報告應該對許霆案作出解釋。
案件最終惊動了最高院。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說:“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一審判無期明顯是判重了。不過,銀行在這個案子中也要總結教訓,防范類似案件的發生。”他還說:“立法往往是滯后的,從這個案子看,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注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也需要我們建議立法机關對法律進行完善。”
2008年3月,許霆案選入全國十大法律事件。
許霆案回顧
2006年4月21日 案發
2007年5月 許霆落网
2007年11月6日 廣州中院公審案件
2007年12月初 許霆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2008年1月初 案件被發回廣州中院重審
2008年2月22日 案件在廣州重審
2008年3月31日 許霆重審獲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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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