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處罰金兩万元,繼續追繳犯罪所得,許霆表示不上訴
■新快報記者 黃瓊 李斯璐 余亞蓮 通訊員 穗法宣
從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25歲的許霆“幸運”地等到了這一天,而這個惊天轉變不過經歷了短短的半年時間。昨日下午3時,許霆案在廣州市中院重審宣判,法院仍然認定其行為
构成盜竊罪、构成盜竊金融机构但考慮到其特殊情況,遂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万,同時要求全額退贓。判決結果一出,全庭嘩然,對于這個等待已久的結果,大家都各怀心思。

圖:許霆昨日上庭听判。新快報記者 李小萌 通訊員 羅偉雄/攝
庭審直擊
构成盜竊罪盜竊金融机构
早在許霆案爭論之初,就有多名資深法學專家指出,以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來看,許霆的罪名認定并無不妥,雖然量刑過重但完全是有法可依,同時其并無任何減輕處罰情節。唯一可以解救他的是,應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為許霆爭取“特殊情況特別處理”。
昨日宣判中,法院仍堅持原審認定,認為許霆行為构成盜竊罪,且构成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其行為并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反而在盜竊后攜款逃匿,案發后也一直沒有退贓,上次開庭雖然認罪但以“保管說”為自己辯解并未徹底悔罪,但考慮到許霆的盜竊犯意和取款行為都是在柜員机出錯的情況下發生的,与有預謀、有准備的盜竊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同時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遂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判處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