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甘正培解釋,許霆案無預謀、危害小是做此判罰的主要原因
■新快報記者 余亞蓮 黃瓊 李斯璐 通訊員 穗法宣
昨日下午,許霆盜竊一案重審宣判。廣州市中院最終認定,盜竊罪名“不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沒有”,但鑒于案情特殊,對其在法定刑以下判罰,判
處有期徒刑五年,但判決要經最高院核准之后才能生效。從“無期”到“5年”究竟是怎么判出來的?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甘正培就此解釋,法院充分考慮法律效果与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許霆予以從寬處罰。

圖:昨天下午還沒開庭,法院門口已經聚集了很多欲來旁听的市民。新快報記者 李小萌/攝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許霆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沒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盜竊后攜款逃匿,案發后沒有退贓。根据我國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机构且數額特別巨大的,最低法定刑是“無期徒刑”,那么廣州中院的這次重審,在法定刑之下降檔判決的依据是什么?
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甘正培表示,重審輕判是基于以下几點考慮:第一,許霆的盜竊犯意和取款行為是在自動柜員机發生异常的情況下發生的,与有預謀、有准備的盜竊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第二,許霆是利用自動柜員机出現异常,使用本人銀行卡指令超出余額取款的方法竊取款項,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本案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處其“無期徒刑”不符合“罪責刑相适應原則”。
“考慮到許霆案的特殊性,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因此法院才判刑五年。但是,這個五年的判決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為什么第一次判“無期”,第二次判“五年”?甘正培表示,第一次判決是在法定刑以內就低判處許霆“無期徒刑”。第二次判決,法院更深入論證了許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构成等問題,充分考慮法律效果与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許霆予以從寬處罰,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則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焦點問題認定
不是替銀行保管
許霆曾在重審開庭時稱他只是“替銀行保管財產”,許霆的“保管說”讓旁听席數度嘩然。
對此,甘正培表示,許霆在發現自動柜員机出現异常后,既沒有向公安机關報警,也沒有聯系銀行,更沒有像其辯解的那樣在取款后向所在單位報告和上交款項,而是連工資都不要了,便攜款逃匿。由此可見,許霆所謂“替銀行保管財產”的辯解有悖常理,不具可信性。
不是不當得利
有人認為許霆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
對此,甘正培表示,本案中,許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賬戶實際僅扣款1元,是在取款時因自動柜員机出現异常,無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詢了賬戶余額后,許霆已經意識到銀行自動柜員机出現了异常,且自己的賬戶余額只有170多元,此時,仍基于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的目的,再次取款,這已經是一种惡意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侵權行為,當該侵權行為達到了嚴重的社會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